【苏州2016】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 ... ... ...

2016-3-26 09: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029| 评论: 0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16〕29号

2016年3月7日


为促进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在更高层次上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依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和《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以及《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行动计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财税政策

 

第一条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二条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三条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五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条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第十一条  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十二条 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扶持资金在现有财政资金中设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十三条 依托各级地方产业引导基金,吸收社会资本设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对接国家和省相应基金落户苏州,用于重大项目投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着眼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全产业链,对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第十四条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加快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布图、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

第十五条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有成长性、轻资产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单户500万元及以下期限6个月以及上的贷款提供增信。与市政府设立的信用保证基金实行风险共担,且共担比例按信用保证基金、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65:20:15实行。

 

第三章  创业创新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获得“苏州市优秀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将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各项专利作为衡量一个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之一。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做优做精。对获得“苏州市优秀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入选“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1亿、5亿、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200万、300万、500万元,但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份额。

第十九条 鼓励联合创新。鼓励企业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创新合作模式,在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联合创新,成立企业联合研发中心。对批准加入“江苏省信息产业企业联合研发中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对联合研发并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创业创新。鼓励初创型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创业创新联盟,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重点帮助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财务管理、开展法律援助等,对新设立的“创业创新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传统行业的企业以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对到帐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年度项目指南,实施项目评审,鼓励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业态发展,重点支持一批优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苏州行动计划”的实施,对改造、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重大集成电路封测项目。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自主项目的研发,企业在芯片开发时的首次流片费用,包括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和多项目晶圆(MPW)以及测试验证费用给予补贴。年度项目指南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支持国内外著名高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在苏州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教育,对考核命名的“苏州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苏高校、人才培训基地和企业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培训。对开展《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和推广《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的培训机构和企业,按培训人数和通过率给予补贴。

 

第五章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系统集成(SI)、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ISO20000)等国际、国内资质认证工作。对通过SI、ISO27001、ISO20000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ITSS、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4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和建设覆盖全市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对产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第二十七条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展会和技术交流活动,加大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市场推广,提高苏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地利用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楼宇和工业厂房,用于发展软件开发、动漫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和信息服务业,走专业发展、特色发展之路,加强产业集聚,对获得市级以上认定,具有成长性的特色产业园区给予扶持,用于加强管理、提升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涉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均需在苏州注册,优惠政策如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或与国家、省相关政策重复享受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执行。

第三十条  本政策由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府〔201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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